1.吊具安全要求
(1)葫蘆式起重機不允許使用鑄造吊鉤。
(2)吊鉤鉤口處應設有可靠的護鉤裝置,以防止脫鉤事故發(fā)生。
(3)馬達抓斗和起重電磁盤(pán)取物裝置,其供電電纜的收放速度應與取物裝置持一致,電纜不應過(guò)分松弛和碰撞或摩擦鋼絲繩。
(4)抓斗、起重電磁鐵、序斗、夾鉗和吊梁等可更換的取物裝置上,應永久性地能起吊的起重量。
(5)吊運各類(lèi)物品的專(zhuān)用輔具,應有相應的自緊功能或防止物品滑落的裝置及
2.鋼絲繩安全要求
(1)鋼絲繩直徑一般不宜小于6mm。
(2)起升鋼絲繩不允許用接長(cháng)的鋼絲繩。
(3)對于倍率為1時(shí)或起升高度較大時(shí),宜采用不旋轉鋼絲繩。
(4)吊運熔融金屬的鋼絲繩應采取防護輻射熱影響或防止熔融金屬?lài)姙R到鋼護措施,此時(shí)鋼絲繩應采用金屬芯或鋼絲繩芯的繩。
(5)用繩卡連接固定鋼絲繩端部時(shí),應保證連接強度不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大徑≤19mm時(shí),繩卡應不少于3個(gè);繩徑19~32mm時(shí),繩卡應不少于4個(gè):繩徑3繩卡應不少于5個(gè)。
(6)采用編結連接時(shí),編結長(cháng)度應不小于繩徑的15倍,并且不小于0.3m,連接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%。
(7)用楔塊、楔套連接時(shí),楔套應用鋼材或球鐵鑄造,連接強度應不小于鋼絲的7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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